此次补贴发放对象包括:2017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具体发放标准为:
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628元的按3628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6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878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628元。
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6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1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05元增加,共计2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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