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正式实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省份公布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
北京市医保局在12月底印发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说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同时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以后对我们有哪些变化影响呢?
合并后之前享受的待遇还有吗?
之前有很多人担心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会不会就取消生育保险的待遇了,其实并没有。我们依然可以享受到产前检查报销、生产住院报销及产后生育津贴的申领。
1、产前检查报销
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根据妊娠时间及提供的收费票据等材料,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妊娠—12周:520元
妊娠13—27周:330元
妊娠—27周:850元
妊娠第28—分娩前:550
妊娠第13—分娩前:880元
妊娠—分娩前:1400元
2、生产住院报销
生产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及分娩方式的不同,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自然分娩:一级医院27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三级医院3000元;
人工干预:一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三级医院3300元;
剖腹产伴其他手术: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三级医院4400元。
3、产后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领取金额 = 单位上年度生育险的平均月缴费基数 / 30天 X 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4、产假天数:
正常产假天数为98天+30天生育奖励假,共计128天;如生产方式为难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和剖宫生育)可再加15天;如生产多胞胎,则每多一胎产假可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为15天产假;16周—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天数98天。
注:以上产假天数均以自然天数计算
合并后个人需要交生育保险费吗?
生育和医疗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保留生育保险险种。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合并之前生育保险个人部分比例为0,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3元。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加起来一共交10.8%。
合并之后,根据《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变为了10.8%,其中就包含了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实际上也没发生变化,只是二者合二为一了,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生育和医疗两险合并后对于个人来说,依然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只需要缴纳医保费,缴费比例不会有变化;对于单位来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合并后发生的变化有哪些?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2、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这就意味着明年或者以后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可能会增加或降低,这会是个未知数,不再一成不变。
3、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和完善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以及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付费等改革。
这对我们来说是个好消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更加多样化,为我们减轻生孩子带来的经济压力,少自费多报销。
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之前生育保险待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合并后支付范围不变,只是所需资金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总的来说,生育保险作为一个险种并没有取消,只是与医疗保险合并执行了,而且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大家可以放心啦!后续有任何政策消息我们会第一时间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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