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办理材料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 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三、办理流程
1.领取《就.失业证》,就业转失业录入
2.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
3.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4.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
5.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
6.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7.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四、办理地点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区建设路18号办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北侧办公室
27822188
五、办理时限和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具体金额,请参考天津市社保局